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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期权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要求?

发布:2022-05-27 15:18,更新:2024-05-05 08:08

在国内监管体系下,场外期权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要求资产证券化产品(ABS)主要有央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ABS(也称CLO)、证监会主管的企业ABS、交易商协会资产支持票据(ABN),另外还有少量的保险机构资产支持计划(也称保险系ABS)。

 

不同ABS产品的区别在于:信贷ABS主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以各类信贷、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以信托为特殊目的载体,由人行注册,银保监会备案;企业ABS由企业发起,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制(主要是各项企业债权和收益权),由券商专项资管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由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并由基金业协会备案;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发起人及基础资产与证监会主管的企业ABS类似,不过SPV主要为信托公司,由交易商协会注册。

 

而保险机构资产支持计划始于原保监会于2015年8月份发布的《场外期权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要求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可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并不是保险资产的证券化,发起人与基础资产并不需要与保险有关。2019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意味着保险资管发行资产支持计划,需要银保监会审批,后续则在中保登注册后发行。


供应链金融ABS

供应链金融ABS主要采用“1+N”的模式,即信用等级较高、偿付能力较强的核心企业(“1”)+与核心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中小企业(“N”)。2019年9月,市场首单“N+N”创新模式供应链ABS获批,弱化了对单一核心企业信用的依赖。但核心企业(一“N”)的偿付能力依然是兑付ABS来源。一般会对核心企业设立明确的合格标准和准入约定标准。

 

供应链ABS大多以上游中小供应商对核心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ABS产品。

 

传统模式VS代理人模式。通常传统模式下,上游供应商将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借助保理公司加速应收回款,保理公司则将受让的应收账款组合转让给SPV,SPV以此为基础资产发行ABS。而代理人模式下,保理公司充当原始权益人的代理人,仅代理供应商转让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直接从供应商转让至SPV,场外期权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要求有利于简化业务流程、控制业务风险以及降低交易成本。

 

融资租赁ABS

融资租赁ABS是以租赁债权资产为基础资产,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资产:关注基础资产集中度风险。一是考虑承租人的集中度风险,包括单一承租人的偿付占比情况、承租人客户性质、行业分布、地区分布情况等,若租赁款项主要集中某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客户性质单一,则不利于风险分散。基础资产要求单个承租人集中度一般不能超过50%;二是考虑租赁资产集中度风险,若租赁资产单一,主要依赖某一业务的经营,则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增信方式:融资租赁ABS的增信方式主要是内部增信,包括分层结构、超额利差、差额支付、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义务、信用触发机制、现金流转付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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