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模式有哪些
证券公司比银行晚进入场外期权市场,2013年证券公司获得了场外期权资格。2018年8月,证券业协会公布了场外期权交易者清单,授予16个证券公司资格,其中7个是一级交易商,9个是二级交易商。自此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开始加速,直至2022年,场外期权一二级交易商也在不断扩容,已合计增至45家,包括8家一级交易商和37家二级交易商。
根据相关规定,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未成为交易商的券商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由此可见,场外衍生品业务对券商综合实力要求高、场外期权更是需要交易商资格,目前场外衍生品市场集中于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证券等头部券商,一级交易商具有业务先发优势和规模优势。
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模式:
1)跨市场投资
客户需求:跨市场投资,是指投资者对某些海外资产(股票/股指/商品/利率/外汇)但投资渠道有限。
客户类型:机构投资者,合格个人投资者。
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收益互换协议,证券公司的海外子公司购买所需的证券。
盈利模式:通过价差盈利。
2)融券
客户需求:客户对某些证券有卖空需求,但苦于券源稀少。
客户类型:机构投资者,合格个人投资者。
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以较低的价格与证券持有人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再转借给有卖空需求的客户。
盈利模式:通过价差盈利。
3)对冲
客户需求:对冲下行风险。
客户类型: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
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以较低的价格与证券持有人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再以更高的费用给有对冲需求的客户提供下行保护。
盈利模式:通过价差盈利。
4)市值管理
客户需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需要市值管理并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
客户类型:大股东。
业务模式: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卖出认沽期权。如果对应证券下跌,则大股东购买股票作为市值管理手段;如果对应证券上升,则大股东获得期权费;证券公司通常在买入看跌期权后再卖出。
盈利模式:通过期权费价差盈利。
5)对质押股票实施价格保护
客户需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需要质押股票。
客户类型:大股东。
业务模式:证券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售认沽期权,为质押股票提供价格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股票质押利率。
盈利模式:赚取场外期权费(或期权费差价)和股票质押利息收入。
6)结构化产品
客户需求:客户在不同市场预期下所期望的回报结构,例如,希望获得固定金额加超额收益。
客户类型:机构投资者,合格个人投资者。
业务模式:证券公司基于普通期权设计复杂的衍生品,例如鲨鱼鳍期权、雪球期权和二元期权。证券公司也出于对冲的目的购买/出售标的证券
盈利模式:期权费减去对冲成本为盈利来源。
在刚刚过去的2021年,不仅更多券商发力场外衍生品业务,监管部门也出台多项制度、指导意见以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
2021年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同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启动了就《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收益互换将采用和场外期权相同的交易商资质,进一步明确了交易商牌照是券商对外开展场外衍生业务的必要前提,保证互换业务长期良性发展。此外,还明确提出互换不得与私募“挂钩”,相关产品展业受限。
四部门联合发声,则有助于提高不同市场体系之间协同性,更强调投资者保护,强调金融机构的内控管理。
具体来看,券商作为经纪商,主要代理买卖上交所、深交所股指期权,提供交易通道,撮合客户交易并赚取佣金;作为做市商,券商为买卖双方提供双向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收益包括价差收入和交易所返佣;作为场外衍生品的对手方,券商赚取期权费与对冲成本间的价差。而券商在从事衍生品业务的过程中,主要通过自持挂钩标的来对冲风险,利润来源稳定,因此将成为券商增厚业绩、打破强周期性、重资产化转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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