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内地个人投资者还无法直接参与场外期权。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期权申请资质条件》规定,股票股指类等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规定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其中,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需满足蕞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的“532”条件;产品参与的,需满足蕞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525”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申请资质条件业务的个股标的范围不得超出融资融券标的当期名单,且禁止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
需要注意的是,场外期权是一种非标准化金融衍生品,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但相应的风险也较大。在进行场外期权交易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和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同时,要确 保通过合规的机构参与交易,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场外期权申请资质条件》发布实施
9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期权申请资质条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2012年开展试点以来,在服务投资者管理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和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在灵活设置资质要求方面,《场外期权申请资质条件》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差异化匹配分类评级情况,支持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评估的有能力、有实力、有专 业优势的BBB级证券公司开展相关期权业务。在适度扩大标的范围方面,《场外期权申请资质条件》指出,可挂钩个股标的范围适度扩大至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建立个股集中度指标公布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高风险对冲能力。
在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将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调整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支持证券公司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在稳定业务预期方面,《场外期权申请资质条件》对于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
在强化监测监控方面,《场外期权申请资质条件》提高数据报送的标准化管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