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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场外期权协议资质

证券公司签约场外期权协议资质的业务自2012年开展试点以来,在服务投资者管理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和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促进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合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8〕119号)的基础上,广泛听取行业诉求,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签约场外期权协议资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升了自律规则层级,优化完善了签约场外期权协议资质的部分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一是灵活设置资质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差异化匹配分类评级情况,支持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评估的有能力、有实力、有专 业优势的BBB级证券公司开展相关期权业务。二是适度扩大标的范围。挂钩个股标的范围适度扩大至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建立个股集中度指标公布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高风险对冲能力。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将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调整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支持证券公司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四是稳定业务预期。对于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五是强化监测监控。提高数据报送的标准化管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此外,为做好有关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协会制定了相应工作规程,通过明确公司申报要求、强化参评专家责任、公开评估过程等措施保障评估工作规范透明。

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签约场外期权协议资质的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股票股指类等其它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签约场外期权协议资质》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一)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蕞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蕞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 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蕞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2.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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