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业务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协助申请个股场外期权**签约放宽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的额度限制,允许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第十条 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简化协助申请个股场外期权**签约,外汇登记,允许其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详细操作指引见附3)。
第十一条 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允许其开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对外股权、债权等投资(详细操作指引见附4)。
第十二条 在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下,适度扩大试点区域对外资产**的参与主体范围和业务种类。允许试点区域的银行和代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对外**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信贷资产业务(详细操作指引见附5)。
第十三条 在试点区域内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协助申请个股场外期权**签约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支持和促进试点区域总部经济发展(详细管理规定见附6)。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在试点区域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资金划出银行可将相关投资款项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的外汇资本金账户或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规定。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第十五条 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可直接由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详细操作指引见附7)。
第十六条 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外债资金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
取消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要求。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办理除接受境内再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同名企业人民币账户,无需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资金使用须遵守前款规定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协助申请个股场外期权**签约原已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企业可继续沿用原账户。
第十七条 适度放宽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外债、跨境担保、境外放款、直接投资等业务跨境流出入币种一致的限制,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签约、流入、流出各环节币种。鼓励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
第十八条 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境外放款的规模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0.5倍提高到其所有者权益的0.8倍。如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将通过完善宏观审慎管理进行逆周期调节。协助申请个股场外期权**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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